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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产品条形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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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扬州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条形码的条和空的颜色对比度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对比度(PCS值)的要求的颜色即可使用。通常采用浅色作空的颜色,如白色、橙色、黄色等,采用深色作条的颜色,如黑色、暗绿色、深棕色等。最好的颜色搭配是黑条白空。根据条形码检测的实践经验,红色、金色、浅黄色不宜作条的颜色,透明、金色不能作空的。

条码技术是电子与信息科学领域的高新技术,研究如何将计算机所需的数据用一组条码表示,以及如何将条码所表示的信息转变为计算机可读的数据,包括研究编码规则及标准、符号技术、自动识读技术、印制技术、应用系统设计技术共五大部分。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应用实践.条码技术已经发展成为较成熟的实用技术。具有操作简单、信息采集速度快、采集倍息量大、可靠性高、设备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商业是最早应用条码技术的领域之一。在商业自动化管理过程中,普及商品条码是关键。制造商能够最先从条码信息系统获得信息,最先受益。制造商一旦认识到条码的重要性,在自己的商品上积极地采用条码.条码系统的用户就会急剧增加,商品条码的普及率将大大提高。条码已成为商业自动化不可缺步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上推广条码的目的首先在于实现商店管理的白动化。也就是说,要达到商品管理的数据化和对外作业的自动化。而在这个过程中,POS系统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

POS系统,又称销售点管理系统,它是利用现金收款机作为终端机与主计算机相连,并借助于光电识读设备为计算机录人信息。当带有条码符号的商品通过结算台扫描时,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信息被录入到计算机中,计算机从数据库文件查询到该商品的名称、价格等,并经过数据处理,打印出收据。

POS系统的建立,可使商家及时了解经营情况,能减少库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制造商则可以从POS系统中及时获得商品及市场信息,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POS系统为顾客提供了更加满意的服务。

采集商品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信息,并通过信息交换实现资源共享,从而提高信息的利用率,为科学决策服务。没有信息交换,条码系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益。条码作为商品信息的载体,不仅为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建立了联系的纽带,更重要的是为电子信息交换提供r通用的“语言”。

许多人不了解商品条码系统的真正内涵,误以为商品条码不过是商品的标识代码而已。其实,推广商品条码的真正意义在于商业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实现无纸张贸易。这样人们可以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及时、准确地获得所需要的商业信息,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

我国条码技术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主要工作是学习和跟踪世界先进技术。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普及,80年代末,条码技术在我国的零售、仓储、邮电、图书管理及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等领域开始得到初步的应用。我国幅员辽阔、行业众多,条码技术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准确、方便的数据输入手段之一,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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